一、奖励对象
直接介绍、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统称中介人)。
二、奖励范围
2006年1月1日后引进县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建设的生产性工业项目、旅游开发、商贸服务、文化产业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及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等(原企业分立、合并、更换名称,改变资本结构或隶属关系,设立分公司及自有资金转增资本金而进行变更登记且纳税关系不变的,开发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均属奖励范围。
三、奖励标准
1、在我县注册、实际利用县外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利用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县内不再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且境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和境内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按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旅游开发、商贸服务、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的10倍折算投资额且达到第1条投资规模的,按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经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达到第1条投资规模的,按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鼓励引进项目进入县开发区,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利用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资金来源
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五、申报材料
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纳税金额为基数核定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完税后,中介人即可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中介人书面申请;
2、《郯城县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
3、县外投资者身份证明;
4、项目设立及固定资产投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及项目验资报告;
6、税务登记证;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报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奖励审理兑现程序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原则上在每年底组织兑现一次。
1、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及中介人确认登记制度。中介人申请县级奖励,应按规定填报《郯城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郯城县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
2、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中介人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依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3、对审核认定的拟奖项目(中介人),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有异议的,予以复核。
4、奖金兑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中介单位。
七、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确认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发挥直接媒介作用的国内外各类机构、单位和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一个项目的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必须且只能明确一个第一中介人。第一中介人必须由外来投资者和合作单位共同确认。其它中介人(以下统称第二中介人)的资格由第一中介人确认。中介人一经确认,未经同意不能随便增减或更换。
县内有关职能部门为落实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所做相关服务工作,不能作为中介人予以认定。